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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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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22
来源:
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798244601W
地址: 伊川县白沙镇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康红星
本机关于 2019 年7月8日对伊川龙泉金伊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9年7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中上料口集气罩密闭不严,输送带未密闭车间粉尘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5–9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