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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彭婆镇新桥耐火材料7-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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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7
来源:
伊川县彭婆镇新桥耐火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未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提供
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0YQ6A0X
地址: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专申
本机关于2019年6月6日对伊川县彭婆镇新桥耐火材料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弄虚作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7–28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