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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中豪耐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19〕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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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26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1-72号
伊川县中豪耐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5724768808
地址: 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野狐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国庆
本机关于 2019年 7月 15日对伊川县中豪耐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时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1– 72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伍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