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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伊环罚决字〔2019〕第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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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29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7-84号
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XJDL62
地址:伊川县彭婆镇东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宏杰
本机关于2019年7月3日对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矿石废渣处理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7–84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该建设项目为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叁万元罚款(按总投资额叁佰万元的百分之一)。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伊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