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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瑞铝业有限公司伊环罚决字〔2019〕第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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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7-09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19〕第6-18号
洛阳中瑞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9096474875C
地 址: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涛
本机关于 2019 年6月27日对洛阳中瑞铝业有限公司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铝灰分离机车间未采取集中密闭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19〕第6-18号)及《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照片》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伍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