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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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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9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4 号
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9GF69C11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老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郭全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乳化液(危险废物代码:900-006-09),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25年3月4日擅自转移给文宏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2025年3月4日本机关对司机文宏克擅自将危险废物转移至伊川县白沙镇文村东南方向的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本机关对司机文宏克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得知,是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联系司机文宏克转移危险废物。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本机关对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司机文宏克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文宏克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五: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营业执照1份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授权人崔鹏博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崔鹏博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六: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 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刻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5年4月2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1、针对该事件的发生后立行立改,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以后坚决不允许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2、结合目前经济形势、企业运营困难,申请减免或 者免罚。
我局依据:1、2025年3月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安环部负责人崔鹏博明确回答,在明知转移危险废物废乳化液(危险废物代码:HW09900-006-09)时需要先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才能转移,却还是在没有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擅自将危险废物废乳 化液(危险废物代码:HWO9900-006-09)转移给文宏克,该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具备法律效力,能够证明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乳化液(危险废物代码:900-006-09),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25年3月4日擅自转移给文宏克的事实成立。
2、2025年3月4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文宏克明确回答,其拉的危险废物废乳化液(危险废物 代码:900-006-09),是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安环部负责人崔鹏博 (电话:13838471025)让其从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内拉走处理的。 你单位在被查出问题后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如让文宏克将已经拉走的1.5吨危险废物废乳化液(危险废物代码:900-006-09) 拉回孟津县福莱森机械厂,将其暂存至危该厂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整改措施是对已存在违法行为的补救,并不能抵消违法行为本身的违法事实、性质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戒违法行为,更在于维护环境秩序和公共利益。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25年3月4日擅自转移给文宏克的行为,已对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罚。你单位以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困难为由申请减免或者免罚,然而企业经营状况并非法定减免或者免罚的事由。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任何企业都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逃避环境违法责任。综上所述,经我局认真研究核查,结合勘察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材料,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 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且未采取 相应防范措施的,裁量等级:5。
2.危险废物数量判定标准:0.5 吨以上3吨以下的,裁量等级:2。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
6.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处罚金额(X): 577000,代入公式:577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5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77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 移危险废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伍拾柒万柒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