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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兴业家具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329环查(扣)字〔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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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28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329 环查(扣)字〔2024〕10 号
洛阳兴业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4QKYC9X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上天院村宁洛高速与豫港大道东段交叉口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吴五星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 不按管控要求对喷塑、固化工序停产措施,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洛环委办 [2024]58 号);伊川县 2024 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管控通知单;企 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 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对不 按规定停产的喷塑、固化一条生产线的 1 台配电柜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2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洛阳兴业家具有限公司内部,就地查 封。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 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