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顺华重工有限公司 豫 0329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
日期:2024-10-16
来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不罚决字〔2024〕1 号
洛阳顺华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FJT7UX9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孟村
法定代表人:芦继峰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排污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 2021 年 7 月 15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知识业务培训、学习。2.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动监控设备的管理制度。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