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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润势建材有限公司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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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09
来源: 伊川县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15 号
伊川县润势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PE651T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秋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南侧堆放有2000吨修路废渣,未如实记录入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厂区平面图1份1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润势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润势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伊川县润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伊川县润势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赵松伟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环责改字〔2024〕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024年1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厂区南侧堆放有2000吨修路废渣,未如实记录入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8。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裁量等级为5。
2.未记录或未规范记录的信息个数判定标准:1个,裁量等级为1。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次,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
(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 = 50000 + ( 200000 - 50000)x[(5/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厂区南侧堆放有2000吨修路废渣,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