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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伊滨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豫 0329 环查(扣)字〔202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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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6
来源: 伊川县环保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329 环查(扣)字〔2024〕8 号
伊川县伊滨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56946854U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
法定代表人:李浩俊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应急响应中,沥青混凝土生产线 1 条不按规定停产,未执 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 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 环委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2024】56 号;伊川县 2024 年秋 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管控通知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 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 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 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 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 定停产的沥青混凝土生产线 1 条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4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 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伊川 县伊滨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 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