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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13 号


伊川县康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MKJ387

地址:伊川县酒后镇吕寨村

法定代表人:牛宗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4 年 9 月在洛阳市伊川县酒后镇吕寨村开工建设的年回收利用建筑垃圾15万吨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 1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现场照片证据 1 份 6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康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康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伊川县康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张。证明伊川县康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牛源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2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4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8480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代入公式:18480 = 10000 + ( 50000- 1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50%,最终裁量金额:184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捌仟肆佰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