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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14 号


洛阳烨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5FGJ99Y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东牛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银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塑化挤压工序正常生产过程中集气罩管道与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链接管道断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 1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现场照片证据 2 份 2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烨德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烨德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份 2 页。证明洛阳烨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银平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2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管道进行链接,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0月3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15 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000。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