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重点领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10 号


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0CF2K7W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豆村
法定代表人:于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矸石山南侧堆放的矸石占地面积 1500 平方米,有 400 平方米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五:2024 年 6 月 12 日对你单位下达《环境问题帮扶整改通知书》,证明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洒水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排放。2024 年 8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1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矸石山南侧堆放的矸石占地面积 1500 平方米,有400 平方米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5, 3, 5, 1, 3, 1],处罚金额(X):88914,代入公式:88914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5² + 3² + 5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
裁量金额:8891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矸石山南侧堆放的矸石占地面积1500 平方米,有 400 平方米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捌万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