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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营无名石料厂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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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3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8 号
王国营无名石料厂
身份证号码:410329**************
地址:伊川县高山镇郑村
负责人:王国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 1: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