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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陆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豫0329环罚决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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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25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4〕9号
洛阳陆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52RTX1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
法定代表人:冯先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净化装置处理排放至环境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 你单位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4年9月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3),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
B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2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3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B4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6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7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20000+( 100000- 20000)x[(2/5)2 +(12+12+32 + 12 + 12 +12 +12)/(52x7)]x 50%=29829,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982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捌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