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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5 号


伊川县鑫博钻采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0A7DQ3T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河滨街道罗村

法定代表人:董伊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检查时,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节录),排污许可公示平台截屏,生产场景照片,污染防治设施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证据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省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 〕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024 年 5 月 3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2024 年 7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序号16),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你单位裁量如下:X:处罚金额(元),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5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B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2、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B3、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B5、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代入公式:X= 5000+(20000-5000)x [(1/5)²+(1²+1²+3²+5²+1²+1²)/(5²x6)]x50%=72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2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 户 名 : 伊 川 县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