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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澈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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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24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3 号
洛阳市澈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KU4JC5Y
地址:伊川县高山镇金滹沱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巧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条回转窑正在运行,配套的污染防 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停运,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 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 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 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 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24 年 7 月 1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案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 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 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 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5,对你单位 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内容: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B6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
处 罚 金 额 (X) : 430000 , 代 入 公 式 :430000=100000+(1000000-100000)x[(4/5)²+(3²+1²+1²+1²+1²+1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 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