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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诺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4〕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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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14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6003号
单位名称:洛阳华诺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叶欢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NA7FE83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左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华诺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10月25日租赁河南恒阳铝业二期厂房建设并投入生产,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环境问题帮扶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2023年11月7日,已拆除完毕。2024年1月10日对进行检查时发现,重新开始建设,2024年1月 20日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3:生产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投入生产。
证据4:2023年11月3日我局下达的环境问题帮扶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拆除。
证据5: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6: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察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6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0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03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判断标准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示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75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5000;
A: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4;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5;
B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56700.0=15000.0+(75000.0-15000.0)×【(5/5)²+(5²+2²+3²+1²)/5²×4】×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56700.0,最终裁量金额:567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万陆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