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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46002


单位名称: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爱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DCGR4A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汉宫路5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由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有组织废气、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312004),对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电解槽组4号、5号、6号净化排放口进行了检测,对应的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为DA001、DA008、DA009;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对应的排气筒监控录像发现,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未对电解槽组DA001、DA009净化排放口开展检测,其中12月21日DA001排放口检测平台监控显示,检测人员未登上平台开展检测,12月19日DA009排放口监测平台监控显示检测人员9时55分到达平台,12月19日10时06分离开,现场未开展检测活动;2024年1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有组织废气、

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312004),报告显示数据正常。2024年1月23日,对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有组织废气、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312003)对电解槽组1号、2号、3号净化排放口进行了检测,排污口对应的排污许可证排放口为DA001、DA002、DA003 ; 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对应的排气筒监控录像发现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未对电解槽组DA001、DA002净化排放口开展检测,其中12月21日DA001排放口检测平台视频监控显示检测人员未登上平台开展检测,12月28日DA002净化排放口监测平台视频监控显示检测人员未登上平台开展检测;2024年1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有组织废气、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312003)。该公司在未开展现场采样的情况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数据正常。出具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1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份。证明本机关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312004)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证据四: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废水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BW2312003)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证据五: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排污口进行监测的合同1份。

证据六: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排污口进行监测的合同1份。

证据七: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伊川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电解槽组DA001、DA009净化排放口监测平台监控视频备份1份。

证据八:河南省生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电解槽组DA001、DA002、DA003净化排放口监测平台监控视频备份1份。

证据九: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6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34,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0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3月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02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防治类(序号7)。判断标准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示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000;

A:违法事实:监测记录弄虚作假的,裁量等级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B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65120.0=20000.0+( 100000.0-20000.0)×【(5/5)²+(1²+3²+2²+1²+1²)/5²×5】×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65120.0 ,最终裁量金额:651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伍仟壹佰贰拾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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