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4〕第6011号
-
日期:2024-05-2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第6011号
单位名称: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67564005
地址:伊川县伊龙大道东段汽车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黄皓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2024年3月22日移动摄像头视频回放发现:1.你单位3#重柴检测线采样软管长8.4m、1#汽油检测线采样软管长8.49m,超出HJ1237-2021规定7.5m。2.3#重柴检测线透射式烟度计采样探头软管有折损现象,采样管漏气。3.对豫CX0R95柴油客车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明显<400mm,当日情形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裁量及裁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要求。你单位当日仍对上述机动车出具1份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1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份1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业务主管郭帅伊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第6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13日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第60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4年5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第6011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5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0000;
A: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 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4;
B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100000+(500000-100000) x[(1/5)²+(2²+1²+3²+1²)/5²x4]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