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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洛环罚决20246010

洛阳隆鑫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2867944XK

地址:伊川县河滨街道办事处李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李寿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2024年3月24日对你单位燃气锅炉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标气测定,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浓度为24.6mg/m³(低浓度)时,测量值分别为19.7mg/m³、6.3mg/m³、7.2mg/m³,三次平均示值误差为55%;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浓度为54.7mg/m³(高浓度)时,测量值分别为46.9mg/m³、43.8mg/m³、49.2mg/m³,三次平均示值误差为14.7%,未保证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洛阳隆鑫炉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洛阳隆鑫炉料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韦永更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6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2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10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保证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000;

A: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2;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监测数据误差判定标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3倍以上的;裁量等级:5;

B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B5: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200000-20000)x[(2/5)²+(5²+3²+2²+3²+3²+1²)/5²x6]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8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保证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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