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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洛环罚决20246009

伊川县威隆焊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3385357XR(1-1)

地址: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野狐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范武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接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单,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2024年3月30日2时00分至3时00分在线监控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数据数值为244.44mg/m³,执行标准200mg/m³,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22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伊川县威隆焊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伊川县威隆焊剂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相臣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1张。证

 

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6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0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1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6009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22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0000;

A:超标排放倍数判定标准:超标0.5倍以下;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B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B4: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B5:超标因子数量判定标准:1个,裁量等级:1;

B6:小时烟气流量判定标准: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

B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100000+(1000000-100000)x[(1/5)²+(1²+1²+1²+3²+1²+3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7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气超过执行的排放标准0.22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柒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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