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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免罚决字〔20235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清水源(洛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GRU517Y

住址:伊川县白元镇夏堡村

电话:175375761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海勇 职务:副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3年1月24日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23年1月21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一项污染物(氨氮)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 0.3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洛市环[2021]44 号),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二) 自动监测设备突发故障,引起污染 物数据超标,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技术规范维修,经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的。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