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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免罚决字〔20233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中原环保伊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94872649J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罗村

电话:133338641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炜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2023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11月18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显示,你单位在线数据总氮浓度超标数值为 12.30mg/L,执行标准为12mg/L,该单位所排放的废水中的 1 项总氮因子浓度超过排放标准0.025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自动监控数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系统恢复后废水检测报告;厂区平面图,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洛市环[2021]44 号);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二)自动监测设备突发故障,引起污染物数据超标,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技术规范维修,经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的。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