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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免罚决字〔20232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伊川县威隆焊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3385357XR(1-1)

住址:城关镇八一南路

电话:139399316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武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对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于2023年1月15日,经洛阳市环境监控涉气企业超标预警,1项烟尘因子超标数值为 30.47mg/m³,执行排放标准数值为 30mg/m³,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 0.0157 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录像;环评批复执行的排放标准(摘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厂区平面图;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等证据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洛市环[2021]44 号),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二)自动监测设备突发故障,引起污染物数据超标,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按照技术规范维修,经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的。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