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川县恒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9环罚决字〔2023〕30号
-
日期:2023-09-2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30号
伊川县恒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5319874XG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智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栋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散装料生产车间内颚式破碎机、搅拌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颚式破碎机、搅拌机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 月1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3〕3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 ;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天以上。 裁量等级:5;
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 一般期间 ,裁量等级:1 ;
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5、1、1、1、],处罚金额 (X) :72547 元 , 代 入 公 式 : 72547=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3 / 5)² + ( 1²+3²+1²+5²+1 ²+1²+1²) / ( 5²x 7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72547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散装料生产车间内颚式破碎机、搅拌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贰仟伍佰肆拾柒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