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 > 重点领域

行政处罚决定

  洛环罚决字〔2023〕第6006号

单位名称:河南约汉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BKF295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  

法定代表人:杨小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第600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行业判定,内容:印刷、包装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的判定,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 1, 1, 1, 1, 1, 1,1, ] ,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0

+(200000.0-20000.0) x[(4/5)²+(4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