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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扬扬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6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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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21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6012号
个人姓名:范扬扬
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11******
住址: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吕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6日对你在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的厂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人口密集区新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本机关对范扬扬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机关对范扬扬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范扬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范洋洋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6012号),责令你立即整改。
2023年12月6日,我局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12号),告知拟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3年12月7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12号)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在人口密集区新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固、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违法行为属于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判定标准机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对你裁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
A: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5;
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2: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
B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0+(100000.0-20000.0)x[(3/5)²+((1²+1²+1²+1²+1²)/5²x5))]x50%=3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人口密集区新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