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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少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3〕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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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23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 2023 〕6003号
个人名称:申少勇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29198608******
住址: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伊川县景华路科丰苑小区使用一台型号龙工CPC35叉车正在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本人身份证一张,证明你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
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1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6003号)责令你立即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03号),告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24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03号)后,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