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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决字〔20236009

 

单位名称:洛阳市超裕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B7HN8B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法定代表人:钱旭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9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UV光解设施灯管全部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洛阳市超裕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洛阳市超裕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王远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第60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1123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600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UV光解设施灯管全部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万;

A: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裁量等级:4。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B1:涉及行业:印刷、包装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裁量等级:2。

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82550=20000.0+(200000.0-20000.0) x[(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贰仟伍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