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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智辉口腔门诊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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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6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37号
单位名称:伊川县智辉口腔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F1JF933
地址:伊川县杜康大道09号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一台三类射线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有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一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判定标准:无违法所得;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放射种类,内容: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工作场所防护情况,内容:有防护措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内容: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10000.0+(100000.0-10000.0) x[(1/5)²+(1²+1²+1²+1²+1²+1²)/5²x6]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一台三类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