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川康骨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3〕6005号
-
日期:2023-11-23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6005号
伊川康骨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329MJY80355X7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台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证据。
我局于2023 年11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0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辐射污染防治类,序号15。裁量因素:
A.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为1。
B1.涉及放射类型情况:IV类、V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裁量等级为1。
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为:2。
B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登记为:1。
B4.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
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3天以下。裁量等级为:3。
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对企业的处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2,1,1,3,1,1],处罚金额(X):16428.6元,代入公式:16428.6=10000+(100000-10000)x[(1/5)²+(1²+2²+1²+1²+3²+1²+1²)/(5²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16428.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台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