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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星运商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3〕6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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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05
来源: 伊川县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6007号
洛阳星运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57TNJ86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
法定代表人:王风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 年 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6月建成的混凝土、商砼加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1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本机关对该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2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证据五: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6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600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于2020年6月建成的混凝土、商砼加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A: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裁量等级为3。
B1. 排放污染物类型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 裁量等级为3。
B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B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B5.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对企业的处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1,2,1,1,1],处罚金额(X):389333元,代入公式:389333=200000.0+(200000.0-1000000.0)x[(3/5)²+(3²+1²+2²+1²+ 1²+1²)/(5²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389333。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5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处罚金额(X):85500元,代入公式:85500=50000.0+(50000.0-200000.0)x[(3/5)²+(3²+1²+2²+1²+1²+1²)/(5²x6)]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85500。共计47483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洛阳星运商砼有限公司处叁拾捌万玖仟叁佰叁拾叁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捌万伍仟伍佰元罚款。共计罚款肆拾柒万肆仟捌佰叁拾叁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