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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满欣钢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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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2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6002号
洛阳满欣钢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8PXT7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经九路靠近伊川县公安局产业集聚区派出所亚日警务室外务接待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友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危废暂存间现场照片2份 ;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 ; 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 ; 营业执照 1 份 1 页;个人身份证 1 份 1 页 ; 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 ; 被授权人身份证 1 份 1 页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3〕600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13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内容:0.5以上1吨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 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4,5,1,1],处罚金额(X):421000,代入公式:421000.0=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3/ 5 )²+ (3²+1²+4²+5²+1²+1²)/5²×6】×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421000,最终裁量金额:42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拾贰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