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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湍嘉商砼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字〔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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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30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36号
伊川县湍嘉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KC8658M
地址:伊川县白沙镇郝湾村
法定代表人:程项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年7月20日,在伊川县白沙镇郝湾村开工建设的商砼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有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 年10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 环罚告字〔2023〕4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因素:建设项目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1,5,1]处罚金额(178000),代入公式178000=50000.0+(250000.0-50000.0)x[(5/5)²+(1²+1²+5²+1²)/(5²×4)]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78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伊川县白沙镇郝湾村开工建设的商砼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柒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伊川支行;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