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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金龙精密铝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9环罚决字〔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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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6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3〕35号
洛阳金龙精密铝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80831454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伊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俊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4日,环保部帮扶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表17载明4台连铸连扎机有两个排口,采用等离子工业油雾净化机,现场车间尾气处理设施未见该设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9月25日,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没有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或者配备净化装置的,裁量等级 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2,1,5,1,1],处罚金额(X):68457.0,代入公式:68457.0=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5/ 5 ) ²+ (1²+2²+2²+1²+5²+1²+1²)/5²×7】×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68457.0,最终裁量金额:68457.0。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7月24日,环保部帮扶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表17载明4台连铸连扎机有两个排口,采用等离子工业油雾净化机,现场车间尾气处理设施未见该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捌仟肆佰伍拾柒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