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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华威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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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15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9 号
伊川县华威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15616124A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继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电机正常运行,但光氧催化设施开关未开启,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3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 + ( 200000- 20000 ) x[(4/5)²+(2+1+1+1+1+1+1+1)²/(5²X8)]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电机正常运行,但光氧催化设施开关未开启,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户名:伊 川 县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