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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恒之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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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05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8 号
伊川县恒之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84209556N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刘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正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用于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私设排污口的照片;进入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3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际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10)。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 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 2。2、废水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登记 3。3、污水排放量判定标准:10 吨以下,裁量等级 1。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 1。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 天以上,裁量等级 5。7、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5,1,1],处罚金额(X):35314,代入公式:35314=20000+(100000-20000)×[(3/5)²+(3²+1²+2²+2²+1²+1²+1²)/(5²×7)]×50%=35314,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531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用于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