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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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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04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6 号
洛阳泊兴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5393658p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高山镇坡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清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30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点,内容: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点,内容:未规范记录的信息个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点,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点,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法行为持续时间点,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点,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点,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点,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1 ,1] , 处 罚 金 额 (X) : 57286 , 代 入 公 式 :57286=50000.0+(200000.0-50000.0) x [ ( 1/5 ) ²+(1²+1²+1²+2²+1²+1²+1²)/5²x7]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72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未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处伍万柒仟贰佰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