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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2 号

李怀亮炉渣堆放

身份证号:4103291962****4051

地址: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露天堆放的炉渣未采取任何有效覆 盖防扬尘措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 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 未密闭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 份证;环境问题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27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1,3,1,1] ,处罚金额 (X):48828.6 ,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1,5,1,1,3,1,1],处罚金额(X):48828.6,代入公式 :48828.6 =10000.0+(100000.0-10000.0)x[ ( 6/5 ) ²+ (1²+5²+1²+1²+3²+1²+1²)/5²x10]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48828.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 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 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露天堆放的炉渣未采取任何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捌仟捌百贰拾捌元陆角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 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