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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崇鼎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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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6-21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环罚决字〔2023〕20 号
洛阳崇鼎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2B2F6T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鸦岭镇南姚沟村西 3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其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 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淤泥, 未采取相应规范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厂区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12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2,1,1], 处 罚 金 额 (X) : 125500, 代 入 公 式 : 125500=100000+(300000-100000) x [( 2/ 5)²+ (3²+1²+1²+1²+1²+2²+1²+1²) / ( 5²x 8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 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255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 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 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 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 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淤泥,未采取相应规范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 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