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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环罚决字〔202316

洛阳轩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FQQ5J7G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街道古城寨村 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跃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5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料约2100 ,占地面积约 700 平方,未采取密闭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厂区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5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2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1.1.5.1.1.1,处罚金额 (X)67600 代入公式:67600=10000+(100000-10000)× [( 5/ 5)²+(5²+1²+1²+1²+5²+1²+1²+1²) / ( 5²x 8)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76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料约 2100 ,占地面积约 700 平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万柒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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