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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环罚决字〔202315

伊川县威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6310255Y

地址:伊川县彭婆镇申圪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红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4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搅拌车间未采取密闭、洒水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产生的粉尘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粉尘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4 2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1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 (X) 56000 56000=20000.0+(200000.0-20000.0)x[3/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搅拌车间未采取密闭、洒水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的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