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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友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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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23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13 号
洛阳友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YL184H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东高屯村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一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1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2、1、1、1、1,处罚金 额 (X): 637428.6,代 入 公 式 :637428.6=100000+(1000000-100000)x[ ( 5/5)²+(1²+5²+2²+1²+1²+1²+1²)/(5²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37428.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陆拾叁万柒仟肆佰贰拾捌元陆角。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