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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鑫炉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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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1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10 号
洛阳隆鑫炉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2867944XK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李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寿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证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的照片、录像;生产(产污)现场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气排放口及排污录像、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运维人员询问笔录;4 月份生产记录;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联网及运行记录;情况说明及运维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运维人员身份证;2023 年 4 月 24 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20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2,3,1,1, 代 入 公 式 :
X=2+(20-2)×[(5/5)²+(5²+3²+2²+3²+1²+1²)/(5²×6)] x 50%=13.94 万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000,最终裁量金额:13.94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按照规定保证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壹拾叁万玖仟肆佰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