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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非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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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08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8 号
河南亚非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55L9861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温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时熔炼工序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隐蔽的方式直接排污的录像、照片;监测报告;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5 月 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16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物防治类,序号 5。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等级;1。5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1],处罚金额(X): 169000,代入公式:169000 = 100000+ ( 1000000 - 100000 ) x [( 1/5 )²+(3²+2²+1²+1²+1²+1²)/(5²x6)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169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生产时熔炼工序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陆万玖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建行伊川分行户名:伊 川 县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