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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环罚决字〔20234

伊川县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9737440086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道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12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二恶英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排放口向大气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污染防治设施照片;排污口及排放去向照片;污染物排放现场录像;环评文件(摘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厂区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2 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3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1

2、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 3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裁量等级 1

4、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判定标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 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

6、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511 ,处罚金 (X) 317333 , 317333=(1000000.0-200000.0)x[1×1/5×5+3×3+1×1+1×1+5×5+1×1+1×1)/5×5×6]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000,最终裁量金额:317333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二恶英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排放口向大气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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