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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同生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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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2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3〕2 号
洛阳同生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5NQR97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大庄村洛栾快速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海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伊川县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1 项氨 氮因子超标数值为 8.74mg/L 超过你单位执行排放标准 5mg/L 的 0.748 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排放水污染物的录像;生产(排污) 记录;企业执行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 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2〕40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 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水日排放 量,内容: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 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400000,代入公式:400000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2.0 / 5 + ( 1 + 1 + 3 + 1 + 1 + 1 ) / ( 5 x 6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 裁量金额:4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经伊川县环境监测站取样监 测,1 项氨氮因子超标数值为 8.74mg/L 超过你单位执行排放 标准 5mg/L 的 0.748 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账号: 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