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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329 环罚决字〔202212  

伊川县鸣皋陈高峰涂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3XGRNN8D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高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6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1 11 9 日,在厂区车间西侧私自设置了 1 个污水排污口,用于排放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私设排污口的照片;进入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管道照片;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7 1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213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投入使用6 个月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放去向,内容:类水体,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拆除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处罚金额(X)76000,代入公式:76000 = 20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 5.0 / 5 + ( ( 1 + 1 + 5 + 1 ) / ( 5 x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6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 2021 11 9 日,在厂区车间西侧私自设置了 1 个污水排污口,用于排放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8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