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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232  

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86282200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杜康大道靠近洛阳市禹通化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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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穗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11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管道、设备内是有机溶剂的检测报告;管道、设备泄漏的照片、录像;管道、设备泄漏后未收集处理的照片、录像;泄露检测与维修报告、检测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12 2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23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泄漏或者未及时收集处理,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处罚金额(X)110000,代入公式:110000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 x [ 4.0 / 5 + ( 1 + 1 + 1 ) / ( 5 x 3 ) ]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12 30